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51號聲請人 林豊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麗珍 、 邵王金絲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案外人 邵哲雄 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所在地法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
二、相對人陳麗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邵王金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