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38號聲請人 曾唯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柏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其中本票(票據號碼:TH612577)1紙之金額,附表記載為新臺幣(下同)28元,票面金額為28萬元,請 陳明 是否誤繕或部分清償,如係誤繕請更正。
二、請更正本件聲請,其中本票(票據號碼:TH612579)1紙之附表到期日(應為民國108年3月12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