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72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映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喆龍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鎧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永鎧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本院107年度建字第7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二、上訴人係就上開判決本訴部分命其給付永鎧公司新臺幣(下同)1,899萬1,000元本息不服,聲明請求改判駁回永鎧公司之訴;另就上開判決反訴部分駁回其對永鎧公司請求879萬3,769元本息部分不服,聲明請求改判永鎧公司應給付上訴人879萬3,769元本息,核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1,899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8,800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則為879萬3,7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各就本訴、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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