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95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市北區戶政事務所)(現於臺灣台南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九五四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書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三七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對於判決不服得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院將本件判決書,依被告之戶籍地址而為送達,惟因被告業已遷移該處,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而未能送達,本院乃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於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裁定為公示送達,並經臺南市北區區公所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張貼上開公示送達公告完畢等情,有本院郵寄信封、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公示送達裁定、公示送達證書及臺南市北區區公所簡便復文表各一紙附卷可參,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二項,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故上訴人之送達,自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起發生效力,是其上訴期間應至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已屆滿,惟該期間之末日乃星期六、日,故本件上訴期間延至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始屆滿,而上訴人遲至九十六年八月六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其上訴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小萍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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