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191號原告 郭民誼 被告 鄭家祥
鄭健男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施君蓉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