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37號
聲請人 林文正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賴易男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提示日究為「90年3月12日」或「90年3月26日」?(
因事實理由之提示日與附表所載之提示日不一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37號
聲請人 林文正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賴易男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提示日究為「90年3月12日」或「90年3月26日」?(
因事實理由之提示日與附表所載之提示日不一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