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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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8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王美玉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614元,及自民國92年1月13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自92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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