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4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順裕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順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鍾順裕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3年6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101年12月6日入監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2月13日,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03年6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3年6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檢送之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慧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