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2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2488號聲請人 丁素香 上列聲明人聲明就被繼承人 丁真京 之遺產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56條所定遺產清冊陳報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一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明人丁素香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聲明就被繼承人丁真京之遺產向本院陳報。經查,被繼承人丁真京生前最後設籍於雲林縣臺西鄉光華1號之7,此有聲明人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1件在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明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陳報遺產清冊,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朱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