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燦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100年度偵字第7523號),聲請專科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附件)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之罪,經同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8月10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及第253條之2第1項第
4款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0年9月1日以100年度上職議字第3991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而於101年8月31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100年度偵字第7523號、100年度緩字第2746號執行卷宗等案卷無誤。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賽馬雙人座」1台(含IC板3塊)、「麻將滿貫大亨」2台(含IC板2塊)、「小 瑪莉 金象王」1台(含IC板1塊)、及機檯內之現金新台幣1,040元,均係被告所有均且供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供明在卷,並有現場檢查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現場平面圖等件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賽馬雙人座│1台(含IC版3塊)│├──┼──────────┼────────┤│2│麻將滿貫大亨│2台(含IC版2塊)│├──┼──────────┼────────┤│3│小瑪莉金象王│1台(含IC版1塊)│├──┼──────────┼────────┤│4│現金│新台幣1,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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