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振毅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振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振毅因侵占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及在監執行如附件,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963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陳德民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昌榮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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