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2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02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陳建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零壹拾貳萬柒仟肆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零玖萬肆仟肆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三四,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三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