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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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465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政欽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核發112年度司促字第
23644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3年1月9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36,361元(含本金36,043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225.47元及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