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30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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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小字第306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之消費借貸糾紛,原告本以兩造簽立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第26條規定合意由本院管轄,而向本
院提起訴訟,嗣因被告設籍在宜蘭縣,乃聲請移轉管轄,並
提出被告戶籍謄本為據。茲查,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且原
告為法人,並無合意管轄之適用,而被告之住所地又是在宜
蘭縣○○鄉○○村○○路○段○○○號,此有戶籍謄本可證,揆
諸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審
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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