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5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許清正 債務人 黃秉揚
黃德文
一、債務人黃秉揚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柒仟參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黃秉揚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黃秉揚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德文給付之。
債務人黃秉揚、黃德文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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