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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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侵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原告A法定代理人A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即偵卷代號AD000-被告 高儀祥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9年度侵訴字第1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㈡證據:新北市立聯合醫院診斷書及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各1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刑事部分(109年度侵訴字第125號案件),已於民國110年1月28日上午辯論終結,原告於同(28)日下午,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審判筆錄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蓋印本院收狀戳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亦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陳怡親法官楊展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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