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27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文政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文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江文政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於民國102年9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9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
39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於102年9月17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6年1月31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年9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