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27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智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恐嚇、詐欺、傷害致死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智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智群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恐嚇、詐欺、傷害致死罪等案件,分別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與本院(聲請書誤載為經臺灣高等法院與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8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1年5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9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毓伶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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