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5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5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56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林國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四日起,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含)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含)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