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2號原告甲○○被告屏東縣林邊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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