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6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本人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2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江振源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書記官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