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981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宣宗企業社、甲○○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釋明宣宗企業社係獨資或合夥,若為獨資,相對人應為甲○○即宣宗企業社;若為合夥,相對人應為宣宗企業社、法定代理人甲○○。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