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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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48號聲請人 郭森田 聲請人 彭郭錦蓮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繼承人 郭周玉鈎 死亡,向本院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郭森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第三順位(兄弟姊妹全體)繼承人與郭森田監護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聲請人彭郭錦蓮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相關文件佐證說明與被繼承人間之親屬關係。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