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3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85號

抗告人 高羽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廖心齊 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成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4日補費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書記官李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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