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4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43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昕瑤 (原名 陳美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004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0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12436號)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7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6,00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