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39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邱淑貞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 律師
馮浚銓 律師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黃進福 訴訟代理人 趙建和 律師
趙連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邱育佩法官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書記官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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