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3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良騰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10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良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良騰因竊盜等案件,⑴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8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⑵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1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0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8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4日法授矯字第1060106855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4日法授矯字第10601068550號)、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向本院聲請裁定廖良騰付保護管束,核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賴邦元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