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法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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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54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台北市周人鏡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李家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周人鏡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市周人鏡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84年7月4日設立登記,因原捐助章程第9條第1款後段有關董事出缺補選方式之規定於今已難以適用,經該法人於101年3月24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准予備查在案,爰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並提出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附件所示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記錄、該法人申報修正捐助章程許可備查函、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周人鏡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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