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交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原告 李玉惠 訴訟代理人 蘇書峰 律師被告 沈暄曼
許旭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蕭于哲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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