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5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君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國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並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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