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9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9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7918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債務人 廖俐淳廖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叁仟柒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計算之利息,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叁仟玖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捌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