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復泰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郭雅娟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江永全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據本院調查債務人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保險契約,而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9日召開債權人會議,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可由債務人提出等值之現金進行分配,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綜上,前揭保單解約金1,
695元經債務人於同年9月17日解繳等值現款到院後,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是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可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