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72號

原告凜睿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承彬

以上原告與被告 方浩修蔡于婷林育琪 等3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70號移轉管轄而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540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不足1萬35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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