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00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0049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張義豐 債務人 金慧俞 債務人 金慧亭
一、⑴債務人金慧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捌拾陸萬伍仟玖佰
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金慧俞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金慧亭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萬叁仟伍佰玖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