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6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生(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煙草柒包(驗餘淨重捌百玖拾陸點玖叁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會同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4年1月29日晚間在桃園國際機場永儲貨機快遞進口專區攔檢,在申報進口之8雙球鞋內緝獲第二級毒品大麻(驗前淨重898.54公克),本件貨物係自孟加拉進口,原應於泰國轉機至大陸地區,送錯至我國,又查無大陸地區人民「劉生」之真實年籍身分,已另予簽結。惟扣案之煙草7包(驗前淨重898.54公克,驗餘淨重896.93公克,空包裝總重32.5
5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稽。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會同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4年1月29日晚間在桃園國際機場永儲貨機快遞進口專區攔檢,在申報進口之8雙球鞋內緝獲第二級毒品大麻
(驗前淨重898.54公克),本件貨物係自孟加拉進口,原應於泰國轉機至大陸地區,送錯至我國,又查無大陸地區人民「劉生」之真實年籍身分,已另予簽結,此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證確認無誤。而本案查扣之煙草7包(驗前淨重898.54公克,驗餘淨重896.93公克,空包裝重32.55公克),經送驗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4年2月4日出具之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堪認上開煙草7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違禁物無訛。是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扣案之煙草7包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包裹上開煙草之空包裝袋7個,雖因包裝上開第2級毒品而與之密切接觸,然既經鑑定機關就之與毒品分別鑑析其重量,有前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可憑,足證該包裝袋與毒品並無不可分離之關係,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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