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聲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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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建築執照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五八號
聲請人甲○○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等間撤銷建築執照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本院裁定(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六○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台抗字第六○五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原因,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說明,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至本院八十八年確定裁定理由欄第五行「 謝牧州 」誤載為「 謝牧洲 」,亦不構成法定再審原因,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蘇達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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