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智簡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智簡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智簡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美玉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8600號、109年度偵字第16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何美玉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仿冒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何美玉明知附表所示之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文字等,分別係由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指定使用於如同附表所示指定商品之商標權,現仍於商標權專用期間內,且上揭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該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類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販賣仿冒上開商標圖樣、文字之商品。而何美玉於民國107年11月間某日起,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以電腦設備透過網際網路設備連結上網,在PChome購物網站「00號小舖」及蝦皮購物網站上之帳號「q00000000」,刊登以新臺幣(下同)10至100元之價格販售如上揭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供不特定之人上網選購後予以出售。嗣警執行網路巡邏勤務時發現上開陳列販售訊息,進而喬裝買家,買受仿冒之商品,經送鑑定確認為仿冒商品後,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偵中坦承不諱,並有PChome商店街-個人賣場「00號小舖」網頁列印資料、寄件物(adidas手機掛繩)照片、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繳款證明(寄件人:何美玉);蝦皮拍賣帳號「q00000000」網頁列印資料、帳號申登資料、下標畫面列印資料、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繳款證明(寄件人:何美玉)、繳費明細、貨件明細、寄件物(HelloKitty手機掛繩)照片、寄件物(哆啦A夢飲料杯袋及證件套各1件)照片、本院108年聲搜字第405號搜索票影本、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本院108年聲搜字第569號搜索票影本、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暨扣押物品照片;貞觀法律事務所於108年2月25日就寄件物(adidas手機掛繩)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108年6月10日提出之刑事告訴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被害人日 商三麗鷗 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月12日提出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資料報表、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被害人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08年6月10日函及其所附"NIKE"產品鑑定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網路列印資料;萬國法律事務所於108年2月26日就寄件物(HelloKitty手機掛繩)所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被害人國際影視有限公司108年7月2日108鑑定視字第068號函就寄件物(哆啦A夢飲料杯袋及證件套各1件)所為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被害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27日提出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鑑價報告;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31日提出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鑑價報告;被害人國際影視有限公司108年8月26日108鑑定視字第123號函所為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網路列印資料,復有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可證,足證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查本案雖係為警喬裝買家,先向被告購買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送鑑後,始循線查獲上情,然被告於為警查獲前已有販售他人之行為,此經被告於警詢自陳在卷(警字第305號卷第6至7頁;警字第939號卷第5頁)。是核被告所為,應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107年11月間某日某時起至為警查獲止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係於密接之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應評價認為包括一罪之接續犯。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不得販賣仿冒享有商標權之商品,竟因生活所需,非法以網際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商品,混淆民眾對商標形象價值之判斷,影響商標權人正牌商品信譽,造成隱形之銷售損失,損及臺灣之國際形象;惟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業已獲取各商標權人諒解,並自陳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家管、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而犯罪,且業已賠償各該商標權人,有相關和解協議書存卷可憑,並經該等公司表示請求給予被告自新機會,是認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被告自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至被告雖於警詢自陳於本案獲取共6,050元之不法所得(警字第939號卷第5頁;警字第305號卷第6至7頁),惟被告已與各該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且賠償金額均高於上開不法所得,此部分倘再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俊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智慧財產簡易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藍盡忠論罪之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編號│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商標權人│指定使用商品│仿冒商品│販售價格│備註│├──┼──────┼────┼─────────┼───────┼───────┼─────┼────┤│1│00000000│112年7│德商阿迪達斯公司│類似組群0938│仿冒「adidas│35~90元│提出告訴││││月31日││:手機帶│」手機帶96件│││││││││││││├──────┼────┤├───────┤│││││00000000│112年7││類似組群0938│││││││月31日││:手機帶│││││││││││││├──┼──────┼────┼─────────┼───────┼───────┤├────┤│2│00000000│111年│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類別026:衣服│仿冒「Hello││不提告訴││││11月15│公司│用徽章、手機吊│Kitty」吊牌、││││││日││飾、飾帶│仿冒「雙子星」││││├──────┼────┤├───────┤吊牌、仿冒「│││││00000000│109年6││類別018:裝卡│HelloKitty」││││││月15日││片之皮夾類別│吊帶、仿冒「││││││││026:手機吊飾│HelloKitty」│││││││││貼片,共1708│││││││││件││││││││││││││││││││││││││││││││││││││││││││││││││││││││││││││││││├──┼──────┼────┼─────────┼───────┼───────┤├────┤│3│00000000│113年9│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類別009:手機│仿冒「NIKE」││不提告訴││││月15日│合夥公司│帶等│手機/識別證吊│││││││││帶76件││││├──────┼────┤├───────┤│││││00000000│111年4││類別035:智慧│││││││月15日││型手機及行動裝│││││││││置護套及配件││││├──┼──────┼────┼─────────┼───────┼───────┼─────┼────┤│4│00000000│110年8│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類別016:貼紙│1.仿冒「│10~100元│不提告訴││││月31日│公司│類別017:橡膠│HelloKitty││││││││繩│」貼片813││││├──────┼────┤├───────┤件2.仿冒「│││││00000000│109年││類別018:名片│HelloKitty││││││10月31││皮夾│」吊繩36件││││││日│││3.仿冒「│││││││││HelloKitty││││├──────┼────┤├───────┤」證件套11│││││00000000│109年││類別006:金屬│件4.仿冒「││││││11月15││製扣環、金屬製│HelloKitty││││││日││鑰匙圈│」伸縮扣12│││││││││件5.仿冒「││││├──────┼────┤├───────┤美樂蒂」貼片│││││00000000│109年6││類別016:貼紙│377件6.仿││││││月15日││類別017:橡膠│冒「美樂蒂」││││││││繩類別019:塑│吊繩19件││││││││膠製扣環│7.仿冒「美│││││││││樂蒂」伸縮扣│││││││││11件8.仿│││││││││冒「雙子星」││││├──────┼────┤├───────┤貼片149件│││││00000000│109年6││類別016:貼紙│9.仿冒「雙││││││月15日││類別020:塑膠│子星」伸縮扣││││││││製扣環│6件10.仿││││├──────┼────┤├───────┤冒「布丁狗」│││││00000000│109年6││類別016:貼紙│貼片15件││││││月15日│││││││││││││││├──┼──────┼────┼─────────┼───────┼───────┤├────┤│5│00000000│114年2│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類別016:貼紙│1.仿冒「 熊大 ││不提告訴││││月15日││類別028:玩具│」貼片223│││││││││件2.仿冒「││││├──────┼────┤├───────┤熊大」吊繩│││││00000000│114年2││類別016:貼紙│28件3.仿││││││月15日││類別028:玩具│冒「熊大」證│││││││││件套27件│││││││││4.仿冒「熊│││││││││大」伸縮扣│││││││││11件5.仿│││││││││冒「熊大」吊│││││││││飾14件6.│││││││││仿冒「兔兔」│││││││││貼片190件│││││││││7.仿冒「兔│││││││││兔」吊繩15│││││││││件8.仿冒「│││││││││兔兔」證件套│││││││││50件9.仿│││││││││冒「兔兔」吊│││││││││飾10件││││││││││││││││││││││││││││││││││││││││││││││││││││││││││││││││││├──┼──────┼────┼─────────┼───────┼───────┤├────┤│6│00000000│111年2│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類別020:塑膠│1.仿冒「哆啦││不提告訴││││月15日│作股份有限公司│製擺飾品、掛鍊│A夢」塑膠製││前述商標│││││││飾品147件││權人於臺││├──────┼────┤├───────┤2.仿冒「哆││灣地區授│││00000000│110年5││類別16:吊牌│啦A夢」掛││權「國際││││月31日││、扣環│鍊7件3.││影視有限│││││││仿冒「哆啦A││公司」從││├──────┼────┤├───────┤夢」吊牌19││事系列著│││00000000│111年5││類別006:擺飾│件4.仿冒「││作卡通動││││月15日││品、扣環│哆啦A夢」││畫之授權│││││││扣環8件5.││業務│││││││仿冒「哆啦A│││││││││夢」擺飾品6│││││││││件│││││││││││││││││││││││││││││││├──────┼────┼─────────┼───────┼───────┤││││00000000│109年8│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類別020:塑膠│1.仿冒「蠟筆││││││月15日│公司│製擺飾品、非金│小新」塑膠製││││││││屬製鑰匙圈│飾品35件│││││││││2.仿冒「蠟│││││││││筆小新」非金│││││││││屬製鑰匙圈8│││││││││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