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23號原告正禾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皇麟 被告 林智儒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所指被告對其犯罪,並未有刑事案件繫屬本院,此有本院刑事科分案室於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蓋印之「刑事科查無」之章戳1枚在卷可憑。則本件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就其所指被告之犯罪事實部分尚無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依前開說明,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以,原告提起前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曹惠玲法官廣于霙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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