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5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104年6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志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
(一)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39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98年度訴字第5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三)臺北地院以98年度第7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四)臺北地院以98年度訴字第8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五)臺北地院以98年度訴字第9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六)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7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七)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5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
(一)至(五)案經臺北地院以98年度聲字第239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受刑人於101年8月13日入監服刑,並於102年12月2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因假釋遭撤銷於104年6月13日入監執行殘刑1年5月11日,與(六)、(七)案接續執行之。受刑人自104年6月13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5525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莊惠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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