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5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5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7年度易字第15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國揚上列被告因詐欺(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少連偵字第6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丁智慧書記官孫超凡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黃國揚共同犯強制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王延誠 (已結)為少女王○○(真實姓名詳卷,另由本院少年法庭審理)之兄,黃國揚、 黃新霖 (另結)則為少女王○○之友。因王○○將其於民國105年7月26日凌晨非自願與 林友志 發生性行為之事告知黃國揚、黃新霖,黃國揚遂於同年月27日上午,以臉書質問林友志此事,經林友志同意於同日23時許前往王○○住處對質,林友志旋於當晚,由舅舅 陳啟煌 陪同,前往臺中市○○區○○○道與黃國揚、黃新霖及黃新霖之數名友人(含「 王育傑 」〈 音同 ,綽號「 維尼 」,年籍不明〉)會合,再由黃國揚等人帶領,前往臺中市○○區○○路王○○住處。林友志、陳啟煌抵達後,先與王○○之父王○男(真實姓名詳卷)協談,林友志跪求王○男原諒,並表示願提親處理,王○男未予同意,而要求以新臺幣(下同)60萬元和解,適王延誠夥同其友 陳韋呈 (已結)、少年王○洲(真實姓名詳卷,另由本院少年法庭審理)及其他數名不明年籍男子返家處理此事,王延誠不滿林友志猶豫未決,且認為60萬元賠償金額過少,竟與陳韋呈、少年王○洲及其他數名不明年籍男子共同基於傷害、強制之犯意聯絡,一同出拳毆打林友志身體,繼喝令林友志簽交面額各100萬元之本票3張(空白本票由王延誠提供,王延誠聲稱該3張本票均已遺失),而以此強暴方式使林友志行無義務之事(以上黃國揚尚無參與)。詎黃國揚、黃新霖、「王育傑」一行人見王延誠已處理完畢,為替王○○出氣,竟於翌(28)日凌晨2時27分許,另共同基於強制之犯意聯絡,在王○○住家附近,動手毆打林友志(黃國揚涉傷害部分,業據林友志撤回告訴,詳見後述不另為不受理部分),續令林友志在渠等擬具之切結書甲方欄簽名、捺印,切結其承認對王○○性侵、承諾賠償300萬元、不再聯絡王○○及王○○有小孩會負起後續責任事宜,而以此強暴方式使林友志行無義務之事。其等並將切結書交王○○及王○○之弟王○浚(真實姓名詳卷,業經本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於乙方欄及乙方保證人欄簽名收執,完成後,黃國揚、黃新霖等人始搭乘「王育傑」駕駛之自小客車離去。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
四、附記事項: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黃國揚除上開強制犯行外,其與被告黃新霖、「王育傑」一行人見王延誠已處理完畢,為替王○○出氣,竟於翌(28)日凌晨2時27分許,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在王○○住家附近,動手毆打林友志,致林友志受有雙側後枕部頭皮鈍傷、疑似右前下胸壁挫傷、右側上臂開放性傷口、左側手肘開放性傷口、頭暈等傷勢,因認被告尚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被告黃國揚所為此部分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林友志業與被告黃國揚成立調解,並於108年1月25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結果報告書、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就該傷害部分本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之強制罪犯行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二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書記官孫超凡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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