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6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歐文宏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罪案件,聲請人受刑人假釋中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文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文宏因殺人未遂罪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6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6748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劉兆菊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佳貞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