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91號原告佾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燦彬 訴訟代理人 白宗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陸仟柒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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