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李慧千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林木村附件:
⒈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⒉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仍應表明。
⒊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
報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⒋聲請人稱曾與「荷蘭銀行」為個別協商,請提出該協商協議書
、每月還款證明,並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日期為何?⒌聲請人應就「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協商金額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據實說明,並提出下列相關資料證明之:
⑴說明聲請人及配偶乙○○係自何時起至「立永威國際貿易有
限公司」任職?並提出從任職起迄今,由公司出具聲請人及配偶之每月薪資明細(含津貼、獎金等一切給付)。
⑵說明聲請人及配偶自96年1月起迄今,除任職於立永威國際
貿易有限公司外,是否有其他工作、收入?並請提出收入證明。
⑶聲請人僅稱因配偶收入減少,因而於97年10月無力繼續清償
協商金額,請提出配偶收入減少之證明文件。聲請人如有其他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