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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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9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被告 陳泳錄 (原名: 陳國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15日下午2時29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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