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吳濂泉 被告 陳文宗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劉凱寧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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