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5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35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352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健勝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23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健勝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為成年人,理應以和平、理性之態度處理事務,竟因與告訴人訴訟糾紛而生不快,即以不堪入耳之言詞公然侮辱告訴人,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殊非可取,所為危害告訴人之名譽,且被告犯後猶否認犯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許映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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