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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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16號聲請人 江美秀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 江正吉 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江正吉(男,民國27年12月1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號即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或為遭遇特別災難而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其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江正吉於民國79年5月15日離家後即告失蹤,自此失去聯絡,音訊全無,生死不明,迄今已逾30年,為此聲請准予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綦詳,並提出戶籍謄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影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函文影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函文影本等件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失蹤人江正吉之在監在押紀錄、健保投保紀錄、勞保投保紀錄、就醫紀錄、入出境資料之結果,均查無相關紀錄,此有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健保WebIR查詢紀錄、勞保投保查詢紀錄、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各1份附卷可憑,復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至失蹤人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街○○○巷○○號5樓」查訪之結果,據函覆以:「二、經本分局派員於109年4月29日,至本轄延吉街296巷17號5樓查訪,江正吉並未居住於上址…」等情,此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109年5月4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093706686號函暨所附查訪紀錄表在卷可考。綜上調查,聲請人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揆諸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所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蔡甄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白淑幻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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