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8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28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陳彥豪 相對人即債務人貿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薛民康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萬零玖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捌拾壹萬玖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玖萬捌仟壹佰捌拾肆元陸角柒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四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壹萬零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五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