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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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繼續審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補字第141號原告 蔡德欽
一、上列當事人請求對於本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0號案件繼續審判事件,因該案已經本院和解終結,退還裁判費新台幣91,
072元,今台端認為和解筆錄內容不明確而請求繼續審判,故原告應補繳退還之裁判費新台幣91,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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