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1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財榮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字第3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財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財榮前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7年2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8年5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三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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